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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注意!單據完整為何無法退稅?
作者:環美運通國際海外倉儲 發布時間:2017-07-14

  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這是國家為了鼓勵外貿出口的一項優惠政策。但是,外貿企業也可能因為供貨企業選擇不當,而面臨無法退稅的風險!一起看個案例科普一下!


  案例



  蕭先生創辦的外貿出口企業A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申報了一筆出口退稅,稅務人員于2017年2月14日向其合作的供貨企業B實業有限公司發函調查。


  B實業有限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于2017年3月10日復函,內容顯示B實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1日認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14日注銷。


  2017年5月19日,稅務人員向蕭先生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A貿易有限公司的出口業務,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蕭先生這下急了:“供貨企業的情況還會影響我的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啊?”


  稅務部門解讀



  A貿易有限公司的供貨納稅人B實業有限公司,在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并且A公司使用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12個月(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內達到2093953.12元(超過200萬元)。


  根據有關規定,自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有關文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中有屬于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12個月內達到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連續12個月內申報退稅額占該期間全部申報退稅額30%以上的;


  (二)生產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申報出口退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且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占該期間全部進項稅額30%以上的;

  (三)外貿企業連續12個月內使用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四)生產企業連續12個月內有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退稅小提示



  外貿出口環節眾多,從購進貨物到報關出口,從申報退稅到評估核查,其供貨企業諸如資質不符、生產能力異常、進項不真實等情況都將影響退稅,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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