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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托運單和航空運單
作者:環美運通國際海外倉儲 發布時間:2017-07-11

  國際貨物托運單[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國際航空運輸貨物委托他人辦理托運的單據。根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開,但也可委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代替填開。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托運人往往不能親自填開貨運單和親自在貨運單上簽字,因此就必須使用國際貨物托運單,委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航空貨運代理代替填開貨運單,并代表托運人在貨運單上簽字。

  托運單是托運人對所運貨物的有關情況的說明,被委托人可憑以填制航空運單。托運單上有托運人和收貨人姓名和地址,始發站和到達站,貨物品名、數量、件數、包裝和實際毛重,托運人聲明價值、簽字及日期等內容。上述內容要求正確無誤,否則憑以填制的航空運單會因內容不實或差錯而造成承運人或其他人損失時,仍將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航空運單[Air Waybill]承運貨物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貨物、接受貨物托運人空運要求后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也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問的運輸合同,但它與海運提單不同,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是一種不可議付的單據。收貨人在目的站提貨,也不是憑航空運單,而是憑航空公司發出的提貨通知單。航空運單每套有正本三份和至少六份副本。三份正本的背面均印有承運條款,其中一份藍色的交托運人,一份綠色的承運人留存,一份粉紅色的隨貨同行,在目的地交與收貨人。副本除第四號用黃色紙印刷,備提貨時收貨人簽收用者外,余五份均為白色,分發給代理人、目的港和第一、二、三承運人。

  如不敷用,還可再增加副本。運單右上角和右下角各有一組數字,由兩部分數字組成,前三位數是民航公司的代號,如我民航代號為999,后八位數則是運單順序號。航空公司收貨時,即將印有運單號碼的小標簽粘貼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以資識別。航空運單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對運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的正確性負責。如因運單填寫不實或差錯,以致造成承運人或其他人的損失時,托運人要承擔責任。托運人在運單上簽字.表示接受運單背面的承運條款。運單必須由承運人簽字方能生效,承運人的責任也從此時開始,一直到目的站將貨物交與收貨人時終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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